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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的诉讼费问题

和外国老板讨论某个执行问题,才发觉好像执行异议是不用交任何诉讼费用的。老外没想到还有这样的好事,在他看来,民事当事人启动任何新的诉讼行动,都应该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否则,法院就可以以其未缴纳诉讼费用为由,驳回该当事人的任何实体或程序请求。

我个人觉得我们老板的逻辑是对的。不过我说,我们中国和你们德国不同,都是法院通知当事人缴纳多少诉讼费的。一来,我没有在相关诉讼费缴纳的法规中看到有关执行异议的诉讼费问题;二来,法院也没通知咱们去缴纳诉讼费。所以,我想咱们就甭费这个心了。老板还是想不通这个问题,原来在中国打官司,某些时候是没有成本的。我也才发觉这个问题。

我发现这就是跟老外合作的好处,很多时候我们往往容易忽视的问题,或者想当然不当作问题的问题,人家老外的思维角度不同,想的问题也就不同。这对于我这样的中国人来说,在思考法律问题的时候,是有好处的。当然,各种思维冲突也是有的,难免的,看你从哪个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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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掷物损害责任学习笔记I-2_2000重庆烟灰缸伤人案

抛掷物损害责任学习笔记I-2

典型案例二:2000重庆烟灰缸伤人案_郝跃诉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25人损害赔偿案

[案情摘要]

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65号和67号房屋系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两栋房屋均为十三层,其中65号6号房与67号3号房系一墙之隔并均临街。2000年5月期间住有被告王瑞才等二十四户居民。

200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原告郝跃与他人在65号6号房与67号3号房楼下公路上交谈时,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受伤。后原告被急送至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抢救,经诊断为特急性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双额颞脑挫裂伤、左颞顶颅骨骨折、头皮裂伤,先后在该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12天。

事发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排除了人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现由郝跃起诉来院,要求上述房屋开发商和王瑞才等24户居民共同赔偿。

被告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其仅为房屋所有人而非实际使用人,不是该事件的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其余被告则均辩称该事件与己无关,不同意赔偿。

本案审理中,经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郝跃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其结论为:1、郝跃之智能障碍属Ⅷ级伤残;2、郝跃之外伤性癫痫药物能控制属X级伤残;3、郝跃之命名性失语属X级伤残;4、郝跃之颅骨缺损属X级伤残。据此共产生医药费89010.53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1344元、护理费5340元、伤残补助费38520元、误工费13060.25元以及鉴定费958.8元,合计人民币135173.33元。

另查明,被告叶传玲已于2000年5月搬离65号10-6室,被告黄元金亦于当月搬离65号8-6室,事发当日,上述两室均无人居住。

[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郝跃在渝中区学田湾正街65号6号房与67号3号房楼下的公路上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伤头部致残确系事实。但现经多方查证,目前仍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因而该两栋房屋中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65号10-6室和8-6室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虽然损害结果的发生并非该楼全部住户共同所致,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事发时65号6号和67号3号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为恰当。被告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房屋的所有人而非实际使用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

1、郝跃因伤所产生的医药费89010.53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1344元、护理费5340元、伤残补助费38520元、误工费13060.25元鉴定费958.8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人民币178233元,由王瑞才等二十二人各赔偿8101.5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如数付清。2、驳回原告郝跃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本院在审理中经反复查证,仍难以确定该缸的所有人。鉴于该二栋房屋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学田湾正街65号10-6室和8-6室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 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因此,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当时有人居住的本区学田湾正街65号6号房和67号3号房的住户分担赔偿责任为恰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2004)渝高法民申字第309号《驳回通知书》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定:2000年5月11日晚郝跃在学田湾正街被楼上落下的烟灰缸砸伤,而根据同年5月11日上清寺派出所报案记录及同年8月15日上清寺派出所民警青亮出具的证明并结合目击证人李荣强的证词,砸伤郝跃的烟灰缸从65号或67号楼抛出的可能性最大,但烟灰缸的所有人仍无法确定。该二栋房屋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学田湾正街65号10-6室、8-6室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目前的法学理论,抛掷物所有人不能确定时应由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判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你们22人分担该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们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学习心得]

1. 过错推定原则

本案作为《侵权法》第87条(”抛掷物损害责任”)的立法缘由之一,是这类案件的第二个典型案例。重庆地方法院,最终基于过错推定原则,裁判由可能的致害人平均分担责任。但是如果细看重庆地方法院为此撰写的学术分析,其实仅仅否定了共同危险责任和建筑物损害责任(普通物件致害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至于为什么构成过错推定责任,有关构成要件如何自洽,并没有深入探讨,仅仅是从法的价值比较角度挑选了一个看上去最接近的归责原则。

这个是争议极大的判决,被有关学者评价为”走的太远“的判决。对于这类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经过学界的充分讨论,在《侵权法》成型之前,各界已经达成予以摒弃的共识。按照有关学者论述,在最高院有关《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出台后不久,同年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已经指明重庆烟灰缸伤人案是个错案,不能适用过错推定。最高院在对最新《侵权法》的解读中,也明确”不是过错推定而是行为推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p581)。

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前提是致害物件确实属于被告所有。为此,原告还负有除过错证明责任以外的所有举证责任:损害行为(致害物 -> 明确的实际占有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而在本类案件中,原告恰恰无法证明明确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所有人,事实上无法完成举证责任。

事实上,重庆地方法院在以后的类似案件中,如花盆伤人案鹅卵石伤人案中,均最终判决原告败诉,而不再坚持过错推定责任。

2. 恶意诉讼及社会效果的平衡

从本案前因后果中可以看出,判定所有可能作为加害人的邻人承担责任的推定,确实存在恶意诉讼及激化社会矛盾的不良社会效果。

一方面,根据有关网路信息补充报道,2000年5月10日晚10时左右,受害人郝跃站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59号居民楼大门外公路边,与李荣强(系郝跃公司开车拉货的司机)两人为债务发生争执,大声喧闹至11日凌晨1点半左右,后来郝跃被人砸成重伤。棘手的问题是,当时郝跃的双亲及兄弟姐妹及李荣强,派出所民警亲属均系59号楼的住户。如果把59号的住户告上法庭,岂不是等于把自己的至爱亲朋推上被告席。再说,59号的住户了解他的底细,郝跃曾与人结怨,遭人报复受伤又不止这一次,左前额还留下凹陷的伤痕,至今未找到凶手。此次又被砸伤,按常规,郝跃理应指控嫌疑人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提出民事赔偿。近一年后,郝跃却放过”嫌疑人”,也不起诉59号楼,而起诉59号楼对面的65/67号楼内,与他素不相识,毫无恩怨,当时正在熟睡的无辜住户。

2001年4月,原告以《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危险作业伤害为由,要求被告作为烟缸”所有人” 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驳回了郝跃起诉。

2001年8月,原告又以《民法通则》第126条”空中坠物” 损害为由,再次房屋产权人指控为烟缸”所有人,”把房屋租赁户指控为烟缸”管理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上述信息属实,不难得出原告有恶意诉讼的结论。可见,有关学者有关该类案件的担责判决,可能会引发”碰瓷”等受害人故意诈财等欺诈案件的担忧有一定现实意义。

另一方面,据有关网络信息披露,原告郝跃自称是公司董事长,号称拥有千万资产的私企老板。而被告们则是连律师却请不起,任由法官与原告摆布的退体职工、下岗工人,无业人员和残疾人。经济能力悬殊成倒比。法院在作出判决后向所有被判承担责任的被告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及强制由在职和退休职工所在单位扣款的裁定书,裁定内容每月扣工资的一半作为赔偿金,最高的每月500元,最少的每月扣150元(这意味着这些被扣款人工资最高的每月1000元,最少的每月仅300元),这些人当然不服四处上访,这才有前文所述的再审申诉的情节。

最后,据有关网络信息反应,败诉的被告们还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而当地检察机关经调查后,也确实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向上级检察机关建议对本案提出抗诉。但上级检察机关以考虑本案的社会效果为由,最终没有采纳下级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我只能说,如果上述信息都属实的话,重庆当地法院对这个案子的判决,确实走的太远,而且似乎没有把握个案的真正的公平正义和交易安全。

此外,《侵权法》第87条以后正式实施,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及部分丧失公信力及信用地区,会不会导致类似的这一系列的问题,令人很难做乐观预测。

[参考资料]

1. 《高空抛物之法律探析》,作者陈晓军,现任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人;

2. 《高空坠物致害纠纷中的归责原则及其价值比较–兼评郝跃诉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25被告损害赔偿案之法律适用》,作者:王谊友、刘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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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ABRO v. 湖南神力 商标权纠纷及刑事引渡案

今天看新华网上的新闻《湖南董事长因商标权纠纷遭英美联合诱捕》案,确实有侵犯中国主权的味道。又找了几篇相关报道,包括21世纪经济报道上的文章国家目前的态度,以及华尔街日报上的相关报道的翻译文章

看 来,事情应该没有这么简单。人是早两个月前就被英国人抓了,现在才来报道,不知道什么用意。被羁押的董事长的产品和美国公司之间存在着商业竞争摩擦是由来 已久的了,只是并不清楚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从华尔街日报的翻译文章来看,好像侵权是构成的,而且由于地方政府的不作为搞的美国人很恼火。我揣测这 些多半都是真的。

不过,不管这个商标权纠纷是否真的构成刑事犯罪。美国人现在搞这么一手,确实应该出于威慑中国不法商人的味道更浓点。从国际法的角度,如果诱捕属实,确实是个危险的先例。有点观察价值。

APOSTILLE 1961海牙公约附加证明书

(原发于2006年8月24日的我的opera)

我家顾MM让我帮 她做几个有关Britisch Virgin Island的法律文件的翻译,这是我现在的基本活之一,于是我满口答应了。哪知等拿到手的文件一看,第一个单词我就不认识,apostille。看文件 的内容,一猜就猜出肯定是法律文书公证后再认证之类的意思。但我居然不知道这个单词,实在很丢脸。

为了准确的明了这个apostille的意思,我还是借助google的define功能。这次的google也一如既往的没有让我失望。以下是搜索结果。

English

* Apostille is an official document required to authenticate signatures to a document that are not signed in the presence of the notary public in Mexic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issues the apostille where the person signing resides.
www.prurealtypv.com/puerto-vallarta/real-estate-definitions-puerto-vallarta.html

* (a-pos-stil’) - A certificate of notarial authority issued by the Florida Secretary of State for notarized documents being sent out of Florida to those countries who are parties to the international treaty commonly known as the Hague Convention.
www.state.fl.us/eog/notary_educate/newslett/current/glossary.html

* Apostille is a French word which means a certification. It is commonly used in English to refer to the legalisation of a document for international use under the terms of the 1961 Hague 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for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 A document which has been certified with a conformant apostille is accepted for legal use in all the nations that have signed the Hague Convention. …
en.wikipedia.org/wiki/Apostille

German

* Im internationalen Rechtsverkehr bedürfen schriftliche Urkunden, Verträge und alle rechtserheblichen Schriftstücke zum Nachweis der Echtheit der so genannten diplomatischen Beglaubigung oder Legalisation oder einer anderen Beglaubigungs- oder Legalisationsform, wenn dies zwischen Staaten in bilateralen oder multilateralen Staatsverträgen vereinbart wurde.
de.wikipedia.org/wiki/Apostille

* Zivildienstpflichtige mit doppelter Staatsangehörigkeit benötigen oft eine besondere Form der Dienstzeitbescheinigung mit Beglaubigung oder Apostille (Bestätigung der Echtheit einer Unterschrift und eines Siegels). Diese Urkunde dient als Nachweis der Erfüllung der Wehrpflicht zur Vorlage bei ausländischen Behörden. Als Betroffener können Sie eine solche Bescheinigung bei uns anfordern. Bitte benennen Sie dabei gleich den Staat, bei dem sie diese vorlegen wollen.
www.zivildienst.de/cln_030/lang_de/nn_152110/Content/de/Glossar/Web/Glossar,lv2=152408.html

看来,把apostille定义为1961年海牙公约附加证明书这样的翻译比较全面。有关这个海牙公约,有下列刊登在2006年第3、4期的《中国公证》的这篇文章比较有参考性。

《海牙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述评(上、下)杜焕芳 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有关这个 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的英文google搜索

ZT-公司类别缩写词

(原发于2006年9月10日的我的opera的博客)

这篇blog好像完全是别人的原创,为尊重知识产权,本来不应该全文拿来转贴的。但是原文贴在msn的blog里面,现在的msn blog是出名的慢的,我索性全部贴过来吧,因为感觉这个资料挺实用的。前一阵子,我刚刚接触过巴西公司的法律翻译。原文博客的名字是99#街角de天空

交 易国别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记录中一个重要的申报要素。在对交易对方和交易国别的核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收付款人(公司)名称中存在各式各样 的表示企业类型的缩略语,比如:Co.Ltd、Corp.、S.A.、GmbH和BHD SDN等。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上述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主要是:(1)各国语言文字不同,同一词汇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称谓,比如,“公司”在英语里一般 简称Co.、Inc.或Corp.,在瑞典语里的简称则是AB;(2)各国法律制度和使用习惯存在差异,导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名称比较独特,比如,新 加坡法律规定私人企业名称中必须出现Pte.字样,而其他国家则绝少有此现象。由于有的缩略语为某个国家独有,有的则是同一语种国家和地区所共有。因此, 我们能通过交易对方中的缩略语来排除掉或推定出某一笔国际收支交易的国别。
有鉴于此,我们以近两年全国部分地区的近20万条国际收支统计交易记录为索引,对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的《公司法》、《投资法》进行了查阅和研究,梳理出许多在国际收支统计信息中出现频率较高、可用于国际收支交易国别判断的交易对方缩略语,现列举和剖译如下:

一、 SDN BHD与马来西亚的关系
SDN系马来西亚语Sendirian的缩写,意即“私人”。 BHD系Berhad的缩写,意为“公司”。
SDN BHD是指“私人有限公司”,单BHD一般指“公众有限公司”。
在马来西亚,企业一般注册为个人企业、合伙人企业或私人有限公司,其中以SDN BHD私人有限公司最为常见。如:
CSP CORPORATION M ALAYSIABHD
UNITED MS ELECTRICAL MFG(M) SDN BHD
除新加坡、文莱(马来语是两国正式语言)企业名称偶尔出现SDN BHD外,其他国家企业名称基本上没有SDN BHD字样,因此,如果交易对方中出现SDN BHD,而交易国别不是马来西亚,则基本上可认定交易国别有误。

二、GmbH是德语区国家除德国外还有奥地利、列支敦士登、瑞士、比利时和卢森堡
GmbH系德文Gesellschaft Mit Beschrankter Haftung的缩写,等于英文中的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即“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为介于大型股份公司与小型合伙企业之间的企业形态,为目前德国采用最为广泛的企业形式。如:
B.TEAM EDV.EDITION B.BREIDENSTEIN GMBH(德国)
MESSE FRANKFURT MEDJEN UND SERVICE GMBH(德国)
此类公司形式主要是德语区存在,除德国外,将德语作为母语之一的还有奥地利、列支敦士登、瑞士、比利时和卢森堡,上述国家企业名称中都有可能出现GmbH。如:Hutchison 3G Austria GmbH即为地址在维也纳的奥地利企业。
因此,绝不可将交易对方中出现GMBH的交易记录一概认为是德国的。

三、AG(德国和瑞士)、S.A.(南欧、南美)
AG系德语Aktiengesellschaft的简称,SA系法语Societe Anonym、意大利语Societa Anonima和西班牙语Sociedad Anonima的简称,均译为“股份公司”。
公司名称中包括AG的主要是德国和瑞士,如:
PSI BT BUSINESS TECHNOLOGY FOR INDUSTRIES AG(德国)
XCHINDLER INFORMATIK A.G(瑞士)
S.A.则主要出现在法国、瑞士、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巴拿马、阿根延、墨西哥和智利。如:
ETABLISSEMENTS TREVES SA(法国)
NESTLE SUISSE SA(瑞士)
COCKERILL MECHANICAL INDUSTRIES S.A.(比利时)

四、S.A.R.L.
S.A.R.L. 是“责任有限公司”的意思,组织型态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主要出现在法国、西班牙和黎巴嫩等国家。法语全称是Societe a Responsabilite limite,西班牙语全称是Sociedad anonima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如:
S.A.R.L .POURPRIX NEGOCE 15 RUE DE GERLAND(法国)

五、B.V./ N.V.
B.V.和N.V.分别系荷兰文Besloten Vennootshap met beperkte aansprak-elijkhed 和 Naamloze Vennootschap的简写,分别是指私人有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如:
WEISMULL ER AGENTUREN IM-EN EXPORT B.V.
JOHNSON CONTROLS INTERNATIONAL N.V.
荷 兰法律规定,公司必须有名称,可以不是荷兰文,但必须用拉丁字母书写。私人有限公司必须以Besloten Vennootshap met beperkte aansprak-elijkhed或其缩写 B.V.开始或结尾。外国投资也以此种型态公司最多,其实际经营状态与英国的私有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西德的GmbH或法国的SARl公司相似;公众公司(Naamloze Vennootschap或N.V.)的一般特征与世界上其它地方的股份有限公司相同。
在荷兰,目前系B.V.及N.V.型态组成为公司者最多。
比利时企业名称冠以N.V.的也比较普遍。

六、A/S
A/S为丹麦文aktieselskab和挪威文Aksjeselskap的简写,意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出现A/S,一般可认定其交易国别为丹麦或挪威。如:
COPENHAGENAIRPORT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A/S

七、S.P.A.、S.R.L.
SPA 和SRL为意大利最普及的两种公司形式。
SPA系意大利语societa per azioni之缩略称谓,指(共同)股份公司,SRL系意大利语societa a responsabilita limitata的简称,中文译为(股份)责任有限公司。如:
DANIELI & C. OFFICINE MECCANICHE S.P.A.
INVENSYS CONTROLS ITALY S.R.L.

八、PLC
PLC系英语Public Limited Company的缩写。
根据英国公司法,公司注册形态主要分为有限及无限公司两种,而有限公司又分为公开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y)即股票上市公司及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即非上市公司)。
设立公开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中必需包括Public Limited Company或缩写为PLC字样。如:
LONDON STOCK EXCHANGE PLC
需要注意的是PLC是指Public Limited Company,而非Private Limited Company。

九、AB、OY
AB系瑞典语Altiebolag的缩写,OY为芬兰语Osakeyhtio的缩写,中文均为“公司”的意思。
芬兰法律规定,公司名称中必须有“公司”的芬兰语Osakeyhtio或其缩写OY,也可用瑞典语Altiebolag或其缩写AB。
所以,交易对方中出现OY,交易国别一般是芬兰;交易对方中出现AB,交易国别一般是瑞典或芬兰。如:
METSO ACTUATOR MANUFACTURING OY(芬兰)
SANMINA ENCLOSURE SYSTEMS AB (瑞典)

十、S.A. de C.V.
S.A. de C.V.是墨西哥公司法(Maxican Corporate Law)规定的股份公司(S.A)的两种形态之一,全称为Sociedad Anonima de Capital Variable(西班牙语和英语混写),中文译为“可变动资本额公司”。其资本额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增加。如:
CONSULTORIA INTERNATIONAL S.A.DE C. V. MEXICO

十一、K.K./ Y.K.
k.k.是日本语Kabushiki Kaisha(株式会社)的简写,等于英语中的Joint-stock company(股份有限公司);如:
HAMAMATSU PHOTONICS K.K.
Y.K是日语Yugen Kaisha (有限会社)的简写,等于英语中的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多半是一些中小企业,不少是家庭手工业者,例如豆腐房、菜店、肉铺等,在国际收支交易记录中并不见。

十二、PT、TBK
PT 和TBK主要出现在印度尼西亚企业名称中,如:
PTGILANGCITRASENTOSAJAKARTA
PTIndofood Sukses MakmurTBK
在印尼语中,PT系Perseroan Terbatas的简称,意为“有限公司”,TBK系印尼语中“股份”的缩写。

十三、Pte、PVT 、 PTY
Pte 和PVT均是英语单词Private的简写
在新加坡设立公司,名称必须以英文为准,有限公司名称最后必须加上英文Limited,私人公司必须在Limited前加上Private或Pte字样。如:
CAREER 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
INA BEARING SINGAPORE Pte.ltd
在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尼泊尔和孟加拉国,私人企业名称中一般含有PVT字样。如:
CHAWLA AGENCIES PVT(印度)
DAVANN INTERNATIONAL (PVT) LTD(斯里兰卡)
在澳大利亚和南非,私人企业名称中多包括PTY字样,如:
GOLDEN NEST INTERNATIONAL GROUP PTY LTD(南非)
YARRATRAILPTYLTDMELBOURNE(澳大利亚)
PTY系英语Proprietary(私人拥有的)的简称,表明该企业为私人企业。

其他国家交易对方名称中包含缩略语的还有:
APS: 丹麦
Lda:葡萄牙
Ltda:巴西、智利
SP.Z.O.O:波兰
TIC:土耳其
S.R.O:捷克
EIRL:葡萄牙、秘鲁

由于这些关键词涉及我国主要的贸易对象国,正确解读和运用这些交易对方关键词,对于提高我国国际收支交易国别信息的准确性大有裨益。在实际操作中,唯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抓好两个前提
一是核查人员要对关键词本身进行准确剖译,严格把握其内涵和外延;二是交易主体能够规范申报、银行能够正确录入或读取其交易对方名称。
二、定位于非现场核查
以上交易对方关键词适用于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国别信息的管理,但只能将其定位于非现场核查环节,对于不能与关键词匹配的交易国别,只能存疑,在充分了解或现场核查后才能最终确定其正确与否。
三、综合判断,切忌想当然
由 于民族迁移和殖民扩张的原因,不少语种与国家之间并不存在唯一对应关系,如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和葡萄牙语并不局限于上述几国,也是其他一些国家的母语或 通用语。所以,在运用交易对方关键词判别交易国别时,必须综合考虑,不能望文生义,不能一看到GmbH,就联想到德国,一看到AB,就以为是瑞典。